10大“被告人”
  薄熙來 (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
  劉志軍 (原鐵道部部長)
  雷政富 (原重慶市北碚區區委書記)
  夏俊峰 (遼寧沈陽刺死城管的小販)
  王書金 (“聶樹斌案”的最大疑凶)
  曾成傑 (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李某某 (眾所周知的強姦案罪犯)
  張曙光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
  冀中星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當事人)
  楊達才 (原陝西省安監局局長,人稱“表哥”)
  1 反腐
  從“隔牆扔磚”到“抽絲剝繭”
  ●被告人:楊達才等貪腐官員群像
  2013年8月30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楊達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身為省安監局長的楊達才曾因面帶微笑出現在一起嚴重事故的搶救現場,引髮網友憤怒聲討。這位“微笑局長”隨後被網友“人肉”出擁有各種名錶,其人也被貼上“表哥”的標簽。
  在網民窮追不捨的“扒糞”下,“表哥”正式進入刑事司法程序。2013年9月5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楊達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
  在楊達才之後,“表叔”、“房姐”、“房叔”等緊隨其後走進法庭。最戲劇化的網絡反腐個案當屬雷政富。2012年11月,時任重慶市北碚區委書記的雷政富出現在網上廣為流傳的一則不雅視頻中。2013年6月28日,雷政富在重慶市一中院領刑13年。
  2013年上半年,網絡反腐頗為搶眼。到了下半年,反腐明顯提速,“蒼蠅”被拍不時聽聞,“老虎”入籠亦不鮮見。據媒體統計,過去的一年中已有近20位副部以上官員落馬,分別是衣俊卿、劉鐵男、倪發科、郭永祥、王素毅、李達球、王永春、蔣潔敏、季建業、廖少華、陳柏槐、郭有明、陳安眾、付曉光、童名謙、李東生、楊剛、李崇禧。這其中,包括3位正部級,15位副部級官員。
  【反思】
  網絡反腐被形象地稱為“隔牆扔磚”。這種反腐形式通過對個案的聚焦強化了民眾的反腐情緒,並且也能夠解決一些腐敗個案。但眾多案例表明,網絡反腐的幕後操盤手,多數仍來自官場內部。這些操盤手的輿論利劍指向之處,不乏民意洶涌。但高度不確定性讓網絡反腐無法發揮常態化打擊的效能,反倒可能被利用作為倒逼官場利益重組的工具。
  與“隔牆扔磚”的網絡反腐不同,制度反腐更註重“抽絲剝繭”。尤其對於集團腐敗和系統腐敗頻發的地區或領域,“手剝竹筍”式的層層遞進,不失為提升反腐效率、減少反腐阻力的實戰策略。
  2013年頗具看點的制度反腐轉型還在於,紀檢機關與檢察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的銜接機制建設。違紀調查與違法調查的區分,將成為十餘年來最重大的反貪政策調整,也將使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在今後的反腐敗工作中責任更重。
  2 公開
  回應型司法的邏輯起點
  ●被告人:薄熙來、李某某等人
  2013年在山東濟南中級法院開審的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成了新媒體時代司法公開的試驗田。從總體效果上看,圍觀者買賬了,傳統媒體也買賬了。一張鳳凰衛視新聞主播邊刷微博邊報道薄案庭審的照片,被廣為轉發並引起了眾多傳統媒體人的驚呼。
  薄熙來案庭審歷時四天半。這也是中國繼林彪、“四人幫”案之後,對前中央政治局委員級別的高官首次進行全程公開審理。儘管之前法院也曾對陳希同案、陳良宇案等高官腐敗案件進行過開庭審判,但在開放度上薄案仍遠遠勝出。尤其是控辯雙方圍繞案情調查的激烈對抗,更凸顯出庭審的真實。公訴人在指控犯罪上的努力陳情,被告人在自我辯解上的充分闡釋,關鍵證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交叉詢問時的小緊張,都有可圈可點之處。這些細節的價值正在於通過傳遞給普通公眾,來達到監督和促進司法公正,並提升裁判公信力的目的。
  庭審公開也有例外,在刑事訴訟法上有三類案件就屬於“例外”。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姦一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和當事人隱私,應當不公開審理。一個小插曲是,李某某的母親曾以監護人的身份懇請法院對該案公開審理。當然遭到了法院的拒絕。但對於判決來說,法律規定的是“一律公開”。因此我們看到,2013年9月26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對李某某等人強姦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反思】
  在自媒體時代,公眾的司法知情權空前高漲。也只有充分的公開,才能打消籠罩在這些影響性訴訟之上的種種謠傳;只有充分的公開,才能增強公眾對法院最終判決的認同。
  法治是規則之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治規則。藉由公開,民眾可以清楚地看到,權力是否綁架了司法,輿論是否影響了司法。薄案公開庭審之前,一些人還在猜度庭審會不會是“依劇本演出”。耗時四天半的庭審中不乏激烈的控辯對抗,這讓“有劇本”的猜度自然消退。李某某案的整個司法流程,更是一路喧囂。在二審終審裁判之後,主審法官就二審中的五大焦點問題進行公開釋疑,彌補了庭審無法公開而公眾疑慮仍在的諸多社會關切。如今,司法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已成為中國走向透明司法、開放司法和回應型司法的重要標誌。
  制度層面的推進在於:2013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公佈了被稱為“1號文件”的《關於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重申“以公開促公正”,並要求各級法院“從有利於強化社會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有利於提高審判工作的社會公信力出發,對審判公開的範圍、內容、對象、時間、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穩妥有序地推進司法公開,堅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開的制度機制。”
  11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與各高院裁判文書傳送平臺正式聯網,這意味著全國3000餘個法院的裁判文書將集中傳送到統一的網絡平臺上公佈。全國法院系統裁判文書集中統一公開,這被認為是“一項史無前例的浩大工程。”如今,這一工程已自2013年始航。
  3 洗冤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
  ●被告人:張氏叔侄等冤案苦主
  張輝、張高平系叔侄關係,因涉及10年前發生在杭州的一起強姦致死案分別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二審法院認定張輝、張高平犯罪事實和主要證據,就是兩人的有罪供述。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此案,撤銷了原審判決,並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正義不會缺席,只是有時會遲到。但張氏叔侄的平反昭雪本不應遲到10年。如檢方在再審中所提出的那樣,本案沒有證明原審被告人張輝、張高平強姦殺人的客觀性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極不完整,缺乏對主要案件事實的同一證明力,沒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這麼一個漏洞百出的案件,10年前卻突破了公檢法三機關,並歷經了一審兩審判下來了。
  張氏叔侄案為2013年的平冤糾錯拉開了序幕。4月25日,河南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在平頂山中院宣判。被羈押十多年後,李懷亮終於獲得自由。此前,李懷亮案曾因據稱法院向被害人家屬出具的“死刑保證書”而聞名全國。此案同樣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且在司法機關內部早有定論。但平冤之路卻是如此漫長。
  7月2日,浙江高院公開宣判18年前蕭山搶劫致死案陳建陽等5名被告人罪名不成立。8月13日,“於英生殺妻冤案”在安徽省高級法院得到糾錯。
  【反思】
  平冤糾錯已是亡羊補牢,“遲到的正義”終究令人欷歔。然而發現冤獄不易,改正錯案更難。每一起冤案的曝光,照例會有一系列的反思——無外乎是體制之弊、考評之困、制約之失、素質之憂,從而導致了疑罪不敢從無。
  問題恰恰在於,如何去改變這些司法頑疾?每一宗刑事個案,從立案到落判,都要經歷一系列的司法程序,至少涉及兩位數以上的經辦人。而往往只要在一個環節上,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能把住法律的關口,冤案就能有效避免。應當說,這隻是司法的“底線要求”。但從2013年曝光的一些典型冤獄來看,司法的監督制約機制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防冤糾錯的制度改進仍指向校正控辯失衡、杜絕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堅持疑罪從無、排除外來干擾等等。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出台《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從理念到機制對審判工作進行了全面規範。但公眾和學界更為看重的,還是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之中的幾段話。尤其是檢法機關省以下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及地方政法委職能的調整,備受期待。
  防冤機制的健全有目共睹。幾位司法高層關於防範刑事冤案的署名文章也在公共領域引起了較大反響。但與此不相適應的是,幾起冤獄的究責,依然步履蹣跚。司法官員手持生殺予奪之權,豈能有權無責。看來,權責一致已成為“全深改”時代的司法改革急需攻剋的頑症之一。
  4 信訪
  讓司法的回歸司法
  ●被告人:因上訪被勞教的唐慧們
  嚴格來說,因上訪而被勞教的“唐慧們”並不是被告。在勞教程序中,被處罰者只是一個“打擊對象”。這種程序不正義正是勞教被廢止的重要原因。2012年8月2日,“維權母親”唐慧因堅持上訪反映女兒被強姦案,被永州勞教委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處以勞教一年半。唐慧不服向湖南省勞教委申請覆議。在輿論的聚焦下,該勞教決定被撤銷。後唐慧又將永州市勞教委訴至法庭。2013年7月15日,作為原告的唐慧在湖南省高院贏得了訴訟。儘管二審結果被不少媒體形容為“基本勝訴”。
  在“人人都是法官”的自媒體的時代,每個人都有自己所認定的那個贏家。8月1日的《南方周末》就此案發出了他們的質問,“唐慧贏了,法治贏了沒?”這篇“顛覆性報道”帶來了另一個公共議題——精英與草案的撕裂。
  從事件本身看,“唐慧案”的真正焦點是勞教的適用,以及信訪與司法的關係。另一位“上訪媽媽”——來自蘭州的趙梅福也有與唐慧類似的勞教遭遇。她們都是因為不服法院的某份判決而上訪,又都因上訪而被勞教,再因被勞教而將勞教委告上了法庭。這就象一個惡性循環——上訪人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贏的機會。
  好在勞教制度在年底被正式廢止。涉法涉訟案件也從信訪中被剝離,回歸司法本源。
  【反思】
  “唐慧案”將原本就已撕裂的精英與草根,拉得更遠。一種聲音認為唐慧的維權方式過激,她所要求的正義並不能代表正義。其實這並不是一個問題。唐慧從來就不是一個完人,她要求法院將她女兒一案中的7名被告人都判處死刑,也的確不合法律,更不合乎那些堅定的“死刑廢除論”者的期待。但在法律層面,唐慧有權提出這樣的期待。當然法院也有權依據法律不滿足她這樣的期待。提不提是唐慧的權利,判不判是法院的權力。
  應該關註的是,唐慧的維權並不是一開始就極端了。她也曾經報案,她也曾經期待警方主動介入。但在她還相信法律的時候,卻並未得到法律的保護。由“信法”出發、到被迫走向“信訪”,“唐慧們”的上訪之路多是如此成就。
  可見唐慧案的輿情撕裂,並不是體現在對唐慧維權行為的法律分析上,而主要體現在解決“唐慧式維權困境”的路徑選擇上——我們究竟應該先讓唐慧閉嘴,讓唐慧繼續使用合法但卻無效的維權方式?還是先讓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模範遵守法律和正當程序,先讓合法的維權方式變得有效?一些自詡“理中客”的法律人選擇了讓唐慧先守法。
  好在2013年的信訪變局採納了後一條路徑。也是年初傳出的消息: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將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窮盡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進入終結程序,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再統計、交辦、通報。按照信訪部門的統計數據,每年的信訪總量中涉法涉訴信訪約占70%。這也意味著,如果上述舉措在全國能得到切實執行,七成的信訪案件將回歸司法程序。不管從哪個角度觀察,這都是對信訪的弱化,也有助於化解“信法不如信訪”的社會盲從心理。而數量如此龐大的“信訪事項”回歸司法,一方面將極大地考驗司法機關定分止爭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將突出考驗司法尊重民意但不屈從於民意的獨立性。
  5 息訟
  一個人絕望則所有人不安全
  ●被告人:冀中星等過激維權者
  2013年7月20日,山東殘疾男子冀中星攜帶著自製的爆炸裝置,從居住地獨自乘長途汽車來京。當晚6點多,冀在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二層到達大廳B出口處引爆了爆炸裝置,造成本人重傷、一民警輕微傷。
  10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認定,冀中星系出於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而實施爆炸。但冀“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一審法院故此以爆炸罪判處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11月,北京三中院駁回了冀中星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與冀中星爆炸案的“證據確實充分”相比,促其走上持續信訪之路的,是發生在2005年的一起傷害案。作為被害人的冀中星也曾尋求司法救濟,但東莞市兩級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冀敗訴。多年上訪未果,自認公正難以達成的冀中星最終選擇了從“被害人”走向“被告人”。
  【反思】
  冀中星案發之前,同為上訪人員的陳水總在廈門製造了震驚中外的“BRT縱火案”,造成了47人死亡的慘案。
  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對罪人的同情是個人自由,對罪行的不同情卻是法律底線。“個人恐怖主義”式的維權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社會底層人士的維權之艱也必須時不我待地加以解決。
  在這個特殊的轉型時代,社會矛盾與社會糾紛居高不下,這是實情。一個人絕望則所有人不安全,這是挑戰。2013年1月,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應“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以實現公正來定分止爭,司法責無旁貸。
  □王琳(學者)
  ■ 第三隻眼
  司法因這些“被告人”而改變著
  司法因被告人的命運、被告人的權利伸張而改變;司法也因社會的關切和民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而改變。
  歲末年頭,盤點盛行。於各色年度事件中,法治事件總是最受關切;於各類年度人物中,法治人物總是最難忘記。
  傳統媒體對法治人物的遴選,“這是個好人”仿佛成了約定俗成的前置條件。嫌犯或被告人很難成為“法治人物”,雖然他們對於推進法治進程的影響可能更大。在刑事司法領域,為我們所熟知的“米蘭達警告”(沉默權)就是以一位嫌犯和被告人來冠名的。
  中國可能缺乏這樣的法治傳統和司法文化,但很多司法政策的演進、訴訟程序的調整,其實都關聯著一些被告人。我們只是不叫“許霆規則”或“吳英標準”,但這些人及其所卷入的個案已經給中國的法治建設帶來了或漸進、或深刻的改變。
  薄熙來、楊達才、雷政富、冀中星、李某某、張氏叔侄等等,他們有的曾經權傾一時,有的曾經地位顯赫,也有的曾經身份卑微、默默無聞,但他們在2013年裡有了一個共同的名稱:被告人。包括本是被害人家屬的“維權媽媽”唐慧,也算是一位被告人。當然,她後來又成了原告人。
  被告人只是法庭審理期間的稱呼。經由審判,被告人可能成為罪犯,被告人也可能恢復清白。從邏輯上說,被告人才是司法官的衣食父母。如果沒有被告人,就沒有訴訟,也就不需要法官、檢察官,更不用說那建立在程序框架上的一整套游戲規則。
  司法因被告人的命運、被告人的權利伸張而改變;司法也因社會的關切和民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而改變。重慶“唱紅打黑”時,輿論多有“打黑不能黑打”的善意提醒。當薄熙來走上被告席,司法機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程序正義,並通過司法公開使更多的公眾能夠看到正義的實現。
  從薄案之後,庭審微博直播的適用得到迅速擴展。李某某案則將有關司法公開的合理限制帶入了公共輿論場。那些圍繞在李案周圍的喧囂皆已散去,它所留下的司法回應實踐卻將繼續發揮它的影響力。包括年底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線,也不可避免地會遇上這樣的難題:對於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何在公開裁判文書時最大限度地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楊達才和雷政富等網絡“雷”人,也不僅僅給網民們提供了茶餘飯後的談資。被稱為“隔牆扔磚”的網絡反腐在2013年裡促成了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正式開通上線。該網站具有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接受網絡信訪舉報。
  浙江張氏叔侄的平冤昭雪,在很大程度上受惠於一位盡職的律師與一位盡職的檢察官的聯手。這使得它跟佘祥林案與趙作海案都區別開來——以往的平冤多以被害人“死而復生”或真凶偶然落網為前提。這樣的萬幸本非司法糾錯所能依賴。應該做的,還是防冤糾錯的制度化設計。“兩張案”媒體曝光之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高層密集發聲,並先後推出了多項措施防範冤假錯案。年底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在會議通過“決定”明確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這被視為確保司法機關排除地方干擾的最具實質性的改革舉措。
  作為被告人的冀中星與唐慧更顯悲情。他們的命運都跟上訪緊緊聯繫在一起。圍繞這兩起案件的輿情撕裂令人痛心。在這個多元化社會裡,觀點上的求異太易,理念上的求同太難。那麼何妨降格求得一底線,再在底線之上慢慢尋找更多共識。個人恐怖主義理當旗幟鮮明地反對,唐慧式的過激維權也不值得提倡。但在“一個人絕望所有人都不安全”的現實背景下,負有遵法、守法和護法之責的公權力理當首先站出來,確保自己所處的環節能讓民眾受益於法,能讓一個困頓的公民找到希望。批評冀中星或唐慧是容易的,反躬自問反而變得沉重。
  時光如刀鋒掠過。這些被告人和更多沒能列舉的被告人,已經或正在被新的熱點人物或事件所掩沒。但他們所影響的制度轉變和演進,已經保留在法治建設的進程之中。2013的中國法治生態,也不可避免地留下了不少遺憾,也許這些遺憾將在遇上一位對的被告人時,集中展現在我們面前。
  □王琳(學者)  (原標題:站在“被告席”上的他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w28hwybo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